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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华副主任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共同愿景”部长级圆桌会议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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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华副主任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会议

 

暨《京都议定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

 

“共同愿景”部长级圆桌会议的发言

 

 

 

20081211  波兹南

 

 

 

先生,各位同事,

 

    很高兴在此与各位老朋友会面,探讨“共同愿景”问题。中方认为,讨论此问题的目的在于加深各方的相互了解,为推动《公约》的实施提供指导。在此,我愿进一步阐述中方关于长期合作行动“共同愿景”的看法和主张。

 

    首先,中方认为,“巴厘行动计划”已对“共同愿景”有了明确的定义,即通过长期合作行动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关于“共同愿景”问题的讨论应着眼于如何在《公约》的框架下开展长期合作行动。

 

    第二,“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要以《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最终目标为指导。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二是要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三是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共同愿景”应涵盖“巴厘行动计划”中所确定的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四大要素和可持续发展。“共同愿景”决不是仅谈减缓目标。

 

    第三,要切实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公约》所确定的指导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我们落实长期合作行动“共同愿景”的基本原则。

 

    第四,在讨论长期减缓目标的同时要立足当前,脚踏实地。长期减缓目标要认真考虑科学依据、经济技术可行性、如何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没有明确的发达国家的中期减排目标,长期减缓目标就只能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政治口号。当前的紧迫任务不是长期减缓目标问题,而是确定发达国家中期减排目标,发达国家到2020年至少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5-40%

 

    各位同事,

 

    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开展长期的合作行动,这是我们的共识。而要把长期合作行动落到实处,需要首先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方面大不相同,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目标、措施和行动也应是有所区别。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承担责任,要切实履行其在《公约》和《议定书》下的义务,要改变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要继续率先大幅度量化减排,要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使发展中国家有能力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在得到发达国家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第二,要切实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公约》明确规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发展经济和提高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更大贡献。发达国家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仅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条件,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条件,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必须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障。

 

    第三,要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公平问题。截至2004年,发达国家的人口仅占全球总人口的20%左右,但其累积排放却占到全球累积排放的75%。当前很多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时期,需要合理的碳排放空间。而发达国家已经过度占有了全球有限的碳排放空间,挤占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必须通过大幅度减排来为发展中国家腾挪出必要的排放空间,从而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造出公平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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